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47號
TTDV,114,訴,47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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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7號
原 告 葛樹輝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訴訟標
的及其原因事實、被告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
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書狀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
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民事訴
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,惟起訴狀聲明欄
內記載「原告與被告於民國84年3月22日就坐落臺東縣○○鄉○
○段000地號,面積26370.00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之全部所有
設定行為,應予撤銷」,與事實及理由欄記載之「塗銷設定
」,內容不符,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則原告對被告請求之聲明、具體內
容及請求權基礎為何,均屬不明,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
,應予補正。
三、又本件起訴狀雖載被告為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,然依經濟
部商業司之工商登記公示資料,現無該公司登記,且未載明
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,起訴程式亦有欠缺,復應補
正。
四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張宏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惠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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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