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9號
TTDV,114,補,109,20250313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9號
原 告 謝清彥 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
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(邱量光)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「被告賠償1包王子麵
(海苔口味)」,依王子麵之一般市場行情應未逾新臺幣(下同
)10萬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未逾10萬元,又本件係於民國
113年4月18日起訴繫屬(見板國簡卷第9頁收狀日期)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,惟經本院以113年
度東司救字第12號裁定駁回,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莞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