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7號
TTDV,114,補,107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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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7號
原 告 黃詩涵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偉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25萬2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謝欣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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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