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76號
TTDV,114,司促,976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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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7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Sanaran Maliyali即江涍溙即江柏


江惠明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江涍溙即江柏瑋即Sanaran Maliyali於民國108~1
11年間邀同債務人江惠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
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6筆,共計新臺幣113,349元整,借
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
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
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
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)為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.15%浮動計息
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
利率為年率1.775%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
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
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
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
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
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
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
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
算(下稱遲延利率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
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
),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
個月部份)計算。
㈡詎債務人江涍溙即江柏瑋即Sanaran Maliyali就讀學校畢
業後自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
金新臺幣92,1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
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
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
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另債務人江
惠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
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92,183元 113年9月1日起 至114年1月31日止 1.775% 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.77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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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