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林東坡
許秀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伍佰伍拾捌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270,558元 94年10月28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8% 113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