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61號
TTDV,114,司促,861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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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1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
代 理 人 黃州全
債 務 人 吳慧玲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73,328元 11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.22% 112年7月1日起 至112年7月15日止 按上開利率10%計算。 112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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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