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24號
TTDV,114,司促,824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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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郭偉銘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郭偉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7日止累計27,582元正未給
付,其中24,729元為消費款;1,653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24,729元 114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% 無 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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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