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15號
TTDV,114,司促,815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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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5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盧溪郎


債 務 人 邱銀珠

陳昶

一、債務人邱銀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如對債務人邱銀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
昶宏向債權人給付之。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邱銀珠陳昶宏為保證人於民國110年09月17日向
聲請人借款新臺幣$400,000元正,約定以民國115年09月17
日為清償期限,立有借據乙紙為憑,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
息1.04%計息,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
到期,除應給付之利息外,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,6
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之10%,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,按
約定利率之20%加計違約金,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
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,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
國113年11月17日及本金$253,346元正,其餘本息雖經屢次
催討,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,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保
債權,實為法便,另對債務人邱銀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
時,由債務人陳昶宏給付之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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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