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56號
TTDV,114,司促,656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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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6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林梅
代 理 人 陳文蘭
債 務 人 劉秀英

劉婷婷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壹拾貳元,及
本金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利息,
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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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