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陳麗智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
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
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林明哲籍
設臺中市北屯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其
住所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向
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