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89號
TTDV,114,司促,1189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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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

法定代理人 王蘭


債 務 人 謝祥瑞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參元,並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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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