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38號
聲 請 人 劉藍惢
相 對 人 歐仲峮
歐琬柔
歐語蕣
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駁回。
二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適用之法律:
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就當事人或關係人未繳納調解聲請
費之處理雖然漏未規範,惟因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,對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未
繳納費用之處理均有類似之規範,且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
41條第3項之規定,家事事件亦應繳納調解聲請費。故上開
基於訴訟或非訟程序有償原則之規定,亦應類推適用於調解
程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劉藍惢請求相對人歐仲峮、歐琬柔及歐語蕣給付
扶養費,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前補繳調
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並諭知如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其聲請。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送達聲請人之住
所,並付與聲請人本人(見本院卷第81-83頁所附之民事裁
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)。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(見本院卷
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)。爰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
第1項之規定,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又本件聲請既然經本院駁回,故聲請人原所繳納之1,000元
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遞行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,自應由聲請人負擔,不予退還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林慧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