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4626號
TTDV,113,司促,4626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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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626號
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陳勃


債 務 人 楊若妹王新富之繼承人


王芝萱王新富之繼承人


王振楠王新富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新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於
繼承被繼承人王新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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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