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易字第98號
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桂榮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(113年度偵字第7455號),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認不宜
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移轉管轄(113年度易字
第10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已
足認定其犯罪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;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
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審
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
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楊桂榮因竊盜案件,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移
轉管轄,本院認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(苗栗地檢偵卷第46
頁),揆諸全案卷證,本院認為宜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