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曉菁
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
字第2366號、112年度偵續字第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,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陳曉菁所犯均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
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
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,經法官告知協
商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意見後,本院同意當事
人進行協商程序,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,由
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