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42號
TNDV,114,除,42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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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2號
聲 請 人 捷嵩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秀眞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(下稱系爭
支票)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
案,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,茲因申報期間已滿,無人主張權
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判決宣告支票無效等
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卷宗
相符,可信為真。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13年8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
2月1日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。
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附表:                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總承機械有限公司王瑞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捷嵩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8月31日 8,925元 ZJ800848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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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總承機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捷嵩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