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35號
TNDV,114,除,35,202503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5號
聲 請 人 何秀卿林藏寶之繼承人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
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(下
稱系爭股票)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0號裁
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於本院網路公
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
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
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
查,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3年度司催字第
260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8月2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
案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
第13、14頁)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
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
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
判決系爭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: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 84-NX-238131-9 1 103 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: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 86-NX-274823-7 1 204 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: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 87-NX-303031-5 1 156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