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5號
聲 請 人 伍永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1張,因不慎
遺失,前經向本院聲請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
告在案,並於民國113年8月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
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股票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除權
判決等語。
二、經查:
㈠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以遺失為由,具狀聲請公示催
告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,
並於113年8月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,業經
聲請人提出上開本院公示催告裁定、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
全文在卷可佐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
無訛,應堪認定。
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已於114年1月
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。從
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-NX-0002031-0 1 15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-NX-0006829-3 1 72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-NX-0013820-1 1 22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0038095-5 1 63 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0059861-6 1 89 6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0061345-0 1 75 7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0083741-9 1 106 8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111152-5 1 68 9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0136661-6 1 72 10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-NX-0160953-0 1 88 1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-NX-0182939-3 1 85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