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98號
TNDV,114,訴,598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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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98號
原 告 杜明星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樹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
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查報「李樹」之除戶謄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
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
,下同),並具狀追加其繼承人全體為被告。
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
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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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