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35號
原 告 王子奇
被 告 謝道仁
周建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
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
以114年度補字第3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
判費新臺幣9,140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,然
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。依前揭
法條規定,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