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05號
原 告 陳招嬙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村和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1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彭蜀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