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6號
原 告 林聖德
被 告 林錫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」民事訴訟第1項前段定有
明文。被告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林口區,且依卷存證據難認本院有
管轄權(本院前以裁定命原告補正管轄部分之證據,惟未經陳報)
,爰依上述規定,移送於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管轄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石秉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