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差額地價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48號
TNDV,114,補,348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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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48號
原 告 高寶惜
黃主從
陳杰誠即高素香之繼承人

陳杰宇高素香之繼承人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34期佃北(二)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
會間請求差額地價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366,87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
4,3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容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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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