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合夥決算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46號
TNDV,114,補,346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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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46號
原 告 羅瑞杰
施怡靜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
吳昌坪律師
被 告 許智雄
訴訟代理人 吳煥陽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決算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。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, 670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兩造合夥出資經營 KYT安全帽國內銷售業務之合夥財產,其訴訟標的係著重於 經濟利益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。又合夥財產尚未進行清算 前,無從認定其價額,此部分如獲勝訴判決,本院顯無從預 估原告因此而可獲得之利益,且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 據,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其所得受客 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 0分之1定其訴訟標的價額,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330萬元(165萬×2,原告二人係分別基於自己 之權利向被告請求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,670元。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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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