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33號
TNDV,114,補,333,2025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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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33號
原 告 許芃葳
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91,901元
(計算式:本金231,541元+起訴前利息85,543元+已核算未受償
利息774,817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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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