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欠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29號
TNDV,114,補,329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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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9號
原 告 蔡維騂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恩哲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5,000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沈佩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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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