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9號
原 告 楊傳吉
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
被 告 楊冷
楊聰明
楊清木
楊堡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46,915元【計算
式如附表所示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9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附表:(幣別:新臺幣;年份:民國)
編號 土地 114年1月公告現值 /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(平方公尺)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30元 6,951 2分之1 1,146,91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