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79號
TNDV,114,補,279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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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9號
原 告 陳宗輝


上列原告對被告葉伊凌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
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
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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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