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9號
原 告 林佩欣即鑫能企業社
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
林裕展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權儀即昶威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
萬2,57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