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29號
TNDV,114,補,229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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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9號
原 告 林佩欣鑫能企業社


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
林裕展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權儀昶威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
萬2,57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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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