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7號
原 告 葉陳阿桃
被 告 林叔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
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6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
地(下稱系爭土地),於民國90年8月23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
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,而
系爭土地總價額為442,934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即系爭土地
之價額低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應以擔保物之價額核定為442,9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為6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附表:
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 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6,513元/㎡ 65.12 2369/16200 442,93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