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3號
原 告 簡薇庭
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
王湘閔律師
上列原告對被告宋沛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
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