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4年度,883號
TPDV,104,重訴,883,201708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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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88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金松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梁興邦陳煌兒邱郁儒間因債務
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所為第
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,450 元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靖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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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