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15號
TNDV,114,補,215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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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15號
原 告 周明富

周寶琴

周寶鳳

周鈺
周家名

上列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
被 告 蔡麗琴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086,368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,1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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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