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6號
原 告 朱繡如
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朱紋諒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,866,78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,513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高培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