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5號
TNDV,114,消債清,5,202503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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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
聲請人 曾盈綵即曾美櫻即曾寀均即曾雪美


代理人 楊淳涵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
元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,業經本院審查完畢。茲審酌清算
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,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,
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;及如主文 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,如逾期未預納,則駁回本件聲請 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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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