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78號
TNDV,114,消債更,78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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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
聲請人 羅浩維即羅丞凱

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
明到院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:
(一)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
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?如是,應說明工作收
入情形,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?於何
處工作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絡方式?每日薪
資多少?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?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。
(二)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保險單、儲蓄型
保險單、基金、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,應一併為陳明其種
類及「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」之金額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
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。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
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【請
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行文】。若無任何相關
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,並提出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
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」資料查詢結果表】
。  
(三)應說明「本人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
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、其
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?若有,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
,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
請書函等)。  
三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  則駁回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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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