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裁字,114年度,39號
TNDV,114,家調裁,39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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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39號
聲請人即反
請求相對人 張○
相對人即反
請求聲請人 張○文
張○恩
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及相對人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
養義務事件,本院合併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聲請人張○步之聲請駁回。
二、相對人張○文張○恩對於聲請人張○步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
除。
三、第一、二項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張○步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張○步(下稱聲請人)請求相對
人即反請求聲請人張○文張○恩(下合稱相對人)給付扶養
費事件,業據相對人反請求減輕或免除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
務,茲因反請求部分為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,但兩造於調
解程序中已就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於成年前有未盡扶養照顧之
事實(亦即相對人有無得以減輕或免除對於聲請人扶養義務
之事實)均不爭執,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合
意聲請本院裁定終結,有民國114年2月21日合意程序筆錄在
卷可稽,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。  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,因聲請人沒有
工作、無法生活,亦無收入及存款,故請求相對人應自114
年1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1日前,各給
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1萬元,及自本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利息之扶養費。如有遲
誤一期履行,其後之12期視為亦已到期等語。
三、相對人答辯及反請求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母親於相對
人年幼時即離異,離異後對相對人不聞不問,未盡養育及教
養責任,致相對人生活困苦,相對人母親最後僅能選擇聲色
場所工作扶養相對人,相對人在成長過程中充滿辛酸與孤單
。目前相對人張○恩已有家庭及子女,無餘力扶養僅有「血
緣」關係之聲請人。而聲請人未曾扶養相對人,相對人亦不
同意負擔聲請人之扶養費用,請求准予免除相對人之扶養義
務等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按直系血親相互間,互負扶養義務;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直系
血親尊親屬之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,且以親等近者先負扶養
義務;受扶養權利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
;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,不適用之,
民法第1114條第1款、第1115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、第1117
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甚明。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父親
,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乙節,有戶籍謄本為憑,並經本
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而依聲請人稅務電
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,聲請人於112年度所得收
入僅有100元,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,依上開規定,足
認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。
(二)次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:「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
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負扶養義
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一、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
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
之不法侵害行為。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
義務」;第2項規定:「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
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」
。經查:兩造對下列資料之內容不爭執:(1)兩造之勞健保
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。(2)聲請人之勞保給付
。(3)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2月26日南市社老字第113261
8001號號函;兩造對於聲請人於相對人小時候未提供扶養費
,並自相對人8、9歲時聲請人與相對人母親離婚後,即未聯
絡、照顧、扶養相對人張○文張○恩之事實不爭執;兩造對
下列事實亦不爭執:(1)相對人張○文從事美髮工作,月收入
2萬多元,已婚育有2名子女,需負擔家計。(2)相對人張○恩
從事會計工作,月收入約4萬,已婚育有1名子女,需負擔家
計。(3)相對人2人尚且須扶養母親,皆無餘力支付聲請人生
活所需之相關費用。兩造復同意由法官裁定免除相對人對聲
請人之扶養義務,雙方並於調解期日製作合意程序筆錄在案
,綜上可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對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,其情
節已達重大之程度。
(三)從而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用,為無理由,應予駁
回;相對人請求免除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,核與民法第11
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分別裁
定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  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、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 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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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