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4年度,8號
TNDV,114,家救,8,20250325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救字第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因與乙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戊○○、己○○、庚○○、辛○○間
訴請分割遺產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;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
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;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
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
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
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為法律扶
助法第63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於乙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戊○○、
己○○、庚○○、辛○○訴請分割遺產等事件,因聲請人現於○○監
獄執行中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為此聲請人爰依法向本
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訴請分割遺產等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1號家事卷宗核閱綦詳。
又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經財團法人法律
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1件
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12年度之稅務資訊連結
作業表核閱綦詳,堪認聲請人全戶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確未
逾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所
規定之上限,是聲請人主張堪認屬實。再由聲請人訴請分割
遺產等事件所提出起訴狀上記載之事實,尚難認定其所提出
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。綜上所述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
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姝妤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