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153號
TNDV,114,司聲,153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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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53號
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俊賢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內為送達,應為送達之
處所不明者,受訴法院得依聲請,准為公示送達,民事訴訟
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。而所謂「應為送達之處
所不明」者,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,仍不知其應為送達
之處所者而言。其「不明」之事實,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
負舉證之責任,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(最高法院82年
台上字第272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又所謂不知相對人之居所
者,係指相對人遷移他處,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,而無從為
意思表示之通知而言。是以,倘相對人並無遷移不明之情事
,僅因當事人拒收、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因,致表意人
所寄送之通知遭退回,而非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即與公
示送達之法定要件不合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負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務
,旋經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讓與予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,嗣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再於民國107年1月1日將債權讓
與聲請人,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,曾對相對人之
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前開事實,詎前開寄送之存證信
函經郵政機關以查無此地址為由退回,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
對相對人所發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云云,並提出債
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函、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
本等件為憑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付郵向相對人戶籍地址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
○000號」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後,遭郵
局以「查無此地址」為由退回,此固有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
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在卷。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
警察局善化分局訪查結果,相對人並未居住於戶籍址,其現
居地址為「臺南市安定區」另址,此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
善化分局函在卷可稽。則依前揭說明,相對人既另居他址,
聲請人自應先對其上開居住址為送達,待無法送達後,始可
聲請公示送達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述聲請公示送
達之要件不符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
 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,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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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