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919號
TNDV,114,司票,919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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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919號
聲 請 人 朱璋淳
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馨慧天蘭股份有限公司郭黛華、李持正聲
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1紙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
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,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,且不以
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。惟依票據文義解釋原
則,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,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,尚不
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。經查,本件本票於聲請人
提出聲請時(114年3月13日),發票日尚未屆至,聲請人自
無從為付款之提示,依法尚不能行使追索權,故本件聲請即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91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(新臺幣) 001 114年3月17日 1,000,000元 114年2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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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馨慧天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