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61號
TNDV,114,司拍,61,202503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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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61號
聲 請 人 鄭雅雯


相 對 人 洪珈菁

洪欣言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 ㈠相對人洪珈菁洪欣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
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鄭雅雯陳鈺涵現在(包括過去所
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(移轉/變更)契
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利息、遲延
利息、違約金、票據、保證債務、墊款,設定新臺幣(下
同)37,5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
為民國122年3月15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
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  ㈡嗣相對人洪珈菁洪欣言於①112年3月16日②112年3月16日
向聲請人借款①22,000,000元、向第三人陳鈺涵借款②3,00
0,000元,借款期限至①112年4月16日②112年4月16日止,
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
為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2件、
同意書影本1件、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
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
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
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114年度司拍字第61號   
編號 土地坐落  面 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後壁段 246 180.17 全部    所有權人:洪珈菁洪欣言,權利範圍:各2分之1 002 臺南市 仁德區 後壁段 247 150.39 全部    所有權人:洪珈菁洪欣言,權利範圍:各2分之1 003 臺南市 仁德區 後壁段 263 94.99 全部    所有權人:洪珈菁洪欣言,權利範圍:各2分之1 004 臺南市 仁德區 後壁段 264 99.12 全部    所有權人:洪珈菁洪欣言,權利範圍:各2分之1

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樓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87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號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193.50 193.50 193.50 138.90 2. 91 722.3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6.69 平方公尺 全部    所有權人:洪珈菁洪欣言,權利範圍:各2分之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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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