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8號
TNDV,114,司拍,28,202503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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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8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相 對 人 洪國益

債 務 人 加鴻精密五金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洪國益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 ㈠第三人吳秀淑於民國(下同)113年7月31日將原其所有如
附表所示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(包括過去
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
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買賣價金、貸款、
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
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24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
   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7月30日,債務清償期依
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於113年8
月間,第三人吳秀淑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予相
對人,相對人復於同年12月24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9,
600,000元登記在案。
  ㈡嗣債務人於113年7月30日簽發面額新臺幣23,940,000元、
到期日為113年12月2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,惟屆期
提示竟未獲未為清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
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移轉變
更契約書、本票等影本各1件、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件、土
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114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 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開元段 11-5 73.00 全部
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1 670 臺南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號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38.20 38.20 76.40 平方公尺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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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五金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