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4年度,50號
TNDV,114,司家聲,50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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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50號
聲 請 人 林峻宏


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法扶律師
複 代理人 蔡宜君律師
相 對 人 林書田 原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號(臺南○○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(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),
業經終局判決確定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林峻宏、相對人林書田應分別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
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陸元、壹萬零柒佰肆拾柒元,及自本裁
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
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
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;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
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
亦定有明文。次按應負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條亦載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:
 ㈠兩造間分割遺產之訴,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以113年
度家救字第1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
費,嗣本院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
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負擔。
 ㈡聲請人訴之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(如113年度家繼訴
字第72號判決附表之遺產),依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
計算聲請人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067,605元,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493元。故聲
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1,493元,應由聲請
人、相對人各負擔分2之1。從而,聲請人、相對人應向本院
各繳納10,746元、10,747元(計算式:21,493×1/2=10,746.
5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爰依職權確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
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

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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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