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監造服務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4年度,661號
TPDV,104,重訴,661,20170801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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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66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大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秀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
處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
第一審判決,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,其上訴聲明為:「一
、原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部分
廢棄。二、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6,189,757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。」核其上訴利益為16,189,75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,708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鍾淑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石勝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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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