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4年度,14號
TNDV,114,司家聲,14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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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
聲 請 人 沈淑華


代 理 人 吳佩諭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建成林讌榕林英杰等人間聲請給付扶
養費等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,並自本
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一項
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
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
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
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
;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,並得
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。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
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
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,以十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
第91條第 1項、第3項、第114條第 1項、第77條之10分別定
有明文。再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,應負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
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次按,
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
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。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
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未滿十
萬元者,五百元;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;一
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二千元: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
千萬元者,三千元;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,四千元;
一億元以上者,五千元。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
算及費用之徵收,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費用
有關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9條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
113年度家救字第92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,而
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○○、丙○○、乙○○等三人應自裁定確定之
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各
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扶養費等語,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
字第86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
擔並確定在案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
無訛。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。聲請人係民
國00年00月0日生之女性,其聲請時為60歲,參照內政部統
計處公告之112年度臺南市簡易生命表,其平均餘命為23.37
年,是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,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,
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0之規定,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,
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1,800,000元(計算式:5,0
00元×3人×120月),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
13條第2款規定,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,000元,爰確定程序
費用額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97條,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、第9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家事法庭    司法事務官 黃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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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