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3791號
TNDV,114,司執,43791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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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
114年度司執字第43791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王筑萱


債 務 人 陳永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而請求 向勞工保險局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 之勞保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等資料 ,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。又 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本 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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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