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2415號
TNDV,114,司執,42415,202503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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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24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國綸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 
相 對 人
即債務 人 媽媽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
            8樓之3 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上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蔡好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12

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蔡好勞保投保資料及向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 相對人之開戶資料,惟相對人二人分別址設台北市松山區、 最後戶籍在台北市信義區,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 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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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媽媽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