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8605號
TNDV,114,司執,38605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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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860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
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呂婉甄  
         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33號8樓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詩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「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」,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 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例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 行者,係指對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,亦即指該第 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。
三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債權及執行債 務人於第三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,而該第 三人設址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,有債權人所提民 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,足見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係在臺北市內湖區,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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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