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8182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2樓之
6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之1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妙慧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。二、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三、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、郵局存款等資 料,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惟債務人之住 所係位於高雄市鳳山區,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,依前開說 明,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應依前揭 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