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1814號
TNDV,114,司執,31814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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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18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 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彭永勝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村路0段00巷0號2樓   
相 對 人
即債務 人 李岱純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號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勞保投保資料及向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 之開戶、投保資料,惟相對人住所係在臺中市南區,有相對 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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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